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業(yè)務糾紛爭議調解管理辦法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業(yè)務糾紛爭議調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各類交易中的爭議調解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交易所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業(yè)務糾紛爭議,是指在交易所進行的各類交易活動中,因交易一方或與交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認為交易相對方、其他交易相關方存有違反市場規(guī)則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產生的矛盾或糾紛。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是指因交易爭議事項提出申請調解或處理請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關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被申請人,是指爭議指向的相對方。
第三條 申請人認為在交易所進行的各類交易活動中,被申請人的行為違規(guī)違約或損害其合法權益,向交易所提出調解申請的,適用本辦法。
爭議調解事項影響項目交易進程的,應當中止或終結交易項目。
第四條 交易爭議的調解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交易所相關交易規(guī)則,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在申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交易所作為交易爭議的調解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調解。
申請人認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交易爭議調解申請:
(一)對信息披露內容、交易程序、受讓方(投資方或承租方)確定及成交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
(二)交易相對方行為涉嫌違規(guī)的;
(三)交易相對方故意不作為或不當作為,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四)交易所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爭議調解申請;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交易所自收到交易爭議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電話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交易所在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的基礎上,積極促成相關各方化解矛盾。如爭議事項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爭議各方均接受調解的,可以由交易所約請爭議各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完成調解程序。
第九條 爭議調解的期限,一般為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當事各方未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終止。
第十條 在交易爭議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匿、偽造證據。申請人未能在交易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爭議調解申請。
第十一條 交易各方違規(guī)違約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zhí)行爭議調解結果,影響交易正常進行,造成交易所或交易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