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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投資人誠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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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投資人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投資人誠信管理工作,促進業(yè)務誠信體系建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是指參與交易所各項交易活動的投資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yè)產(股)權、債權、實物資產、行政事業(yè)資產、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金融資產等各類資產轉讓項目的意向受讓方,企業(yè)增資項目的意向投資方,企業(yè)和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出租(對外承包)項目的意向承租(包)方。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誠信管理(亦稱“風險客戶”管理)是指交易所針對在業(yè)務開展中存在不良行為的投資人,將其列入“風險客戶”名單,并依據(jù)交易所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管理。

第三條 參與交易所交易項目的投資人,如違反交易規(guī)則,擾亂交易秩序,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阻礙交易正常進行,或出現(xiàn)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導致交易各方利益受損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易所投資人誠信管理應當堅持合法合規(guī)、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客戶的認定和管理

第五條 參與交易所交易項目的投資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風險客戶”,列入“風險客戶”名單:

(一)投資人在參與交易的過程中采取不正當方式,對轉讓方、融資方、其他投資人、交易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的;

(二)針對在交易所進行的交易項目,采取鬧訪、纏訪、尋釁滋事等手段擾亂交易所交易秩序或工作秩序的;

(三)多次提交投資申請文件,沒有真實投資意圖,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

(四)投資人采取提供虛假資料或進行虛假陳述或其他欺詐、隱瞞等手段獲取受讓或投資資格的;

(五)投資人在參與競價的過程中,采取惡意串通、欺詐、脅迫等手段壓低價格,造成或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轉讓方、融資方、其他投資人利益受損的;

(六)投資人采取不正當方式,妨礙公平交易,擾亂交易秩序,無正當理由拖延交易合同簽訂的;

(七)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人違反交易規(guī)則及交易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拖延或阻礙標的交割的;

(八)投資人違反交易規(guī)則及交易委托合同的約定,與轉讓方私下成交,或惡意拖欠交易服務費的;

(九)投資人存在與交易相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處罰的;

(十)經(jīng)交易所調查,存在可以認定為風險客戶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條 “風險客戶”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申報。

(二)調查審核。

(三)審議決定。

(四)管理實施。

“風險客戶”包括與列入“風險客戶”名單的投資人具有關聯(lián)關系的其他主體。交易所有權依據(jù)工商登記信息、相同的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信息等判斷是否存在關聯(lián)關系。

第七條 對被列入“風險客戶”的投資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交易所有權按照經(jīng)調查審核確定的最終處理意見,將其列入“風險客戶”名單,最長期限為三年。

投資人被列為“風險客戶”后,交易所或項目方可以在新開展的交易項目中不確認其投資人資格。在被交易所認定為“風險客戶”后,交易所可以通知該“風險客戶”參與的尚未完成的其他項目的參與方。

第八條 交易所在認定過程中認為投資人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尚不足以認定為“風險客戶”的,可以對該投資人予以警告。

第九條 曾被列入“風險客戶”的投資人,被解除處理措施后再次被列入“風險客戶”,或者在“風險客戶”管理期間擾亂交易秩序、阻礙交易進程的,交易所有權延長其列入“風險客戶”名單的期限。

第十條 列入“風險客戶”的投資人,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經(jīng)交易所批準,可以解除對其“風險客戶”的處罰措施:

(一)被列入“風險客戶”名單的處罰措施期滿的;

(二)對被列為“風險客戶”的投資人,在接到“風險客戶”處罰措施決定后,及時進行整改,積極消除不利影響,經(jīng)其申請的;

(三)出現(xiàn)其他情形對其進行“風險客戶”管理已無必要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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